大庆37种慢性病患者可获补助

发布日期:2019-07-19 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量:
  •   慢性病是困难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一个重要原因。日前,从大庆市民政局获悉,为进一步完善大庆市市区城乡困难群众门诊慢性病救助管理工作,大庆市制定《大庆市市区城乡困难群众门诊慢性病救助管理办法》。参加大庆市市区居民医保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孤儿,所患疾病在规定病种范围内,均可申请门诊慢性病救助。

      据了解,办法里所称门诊慢性疾病是指病情相对稳定,短期内无法治愈、需长期在门诊治疗的部分慢性病。治疗门诊慢性疾病发生的门诊合规费用纳入医疗救助资金支付范围。

      门诊慢性病范围、认定标准和救助标准是什么?据了解,大庆市将《大庆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及门诊特殊治疗管理办法》、《关于规范全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管理的通知》和《关于将苯丙酮尿症纳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管理的通知》确定的慢性病和需要进行门诊特殊治疗(恶性肿瘤非放化疗、尿毒症非透析治疗及组织器官移植术后)的疾病,以及肾病综合征、银屑病、偏执型精神病、癫痫所致伴发精神障碍和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纳入门诊慢性疾病救助范围。

      如何进行慢性病申报及认定?对于救助对象患有《大庆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及门诊特殊治疗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慢性病和进行门诊特殊治疗(恶性肿瘤非放化疗、尿毒症非透析治疗及组织器官移植术后)的疾病,民政部门直接采信医保经办机构的认定结果。救助对象患有肾病综合征、银屑病、偏执型精神病、癫痫所致伴发精神障碍和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大庆市民政局每年集中受理申请、审定一次,具体申报时间与医保经办机构开展慢性病申请、审定的时间同步。经专家认定合格的,民政部门为其发放门诊慢性病救助就医卡。

      申报材料包括:门诊慢性病救助申请表,大庆市级医院诊断书,大庆市级医院住院病历复印件(首页、出院小结、与诊断相关检查报告单、手术记录),身份证复印件。

      具体申报程序为:救助对象到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工作站)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工作站)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和汇总,在10个工作日内上报区民政局;区民政局对申报资料复审、整理、汇总后,在5个工作日内上报大庆市民政局;大庆市民政局对各区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对于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大庆市民政局组织其参加专项体检。大庆市医保局组织专家对体检结果和免检人员提供的材料进行认定。认定合格的,享受相应的慢性病救助待遇。70周岁以上或严重行动障碍的申报人员,可不参加现场体检,由大庆市医保局组织的医疗专家根据申报材料直接认定。

      首次参加体检人员需个人承担应检项目的体检费;对患有经治疗后可以治愈的指定慢性疾病的救助对象,大庆市民政局根据需要会同大庆市医保局定期组织复查,复查与当年新增救助对象体检认定同步进行。复查体检费从医疗救助资金中支付,对已治愈或经治疗好转后不符合慢性病标准的救助对象,将终止其门诊慢性病救助待遇。

      救助对象发生的门诊慢性病费用,经居民医保门诊指定慢性疾病政策报销后,合规的个人自负费用按病种定额进行救助,年度内超过门诊慢性病定额以上的费用不予核销。救助对象认定两种(含两种)以上门诊慢性病的,按照补助标准最高的病种标准予以救助。

      救助对象通过伪造病情资料骗取门诊慢性病救助资格的,取消其门诊慢性病救助资格,三年内不得申报。已骗取的救助资金由民政部门追回,骗取资金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大庆市区城乡困难群众慢性病门诊救助年度补助标准(采编:李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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