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艾滋仍“带病作业”!该女子因传播性病罪获刑一年六个月

发布日期:2019-06-04 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量:
  •   通讯员 钱俊皓 

      40岁的贵州女张某,明知得了艾滋病仍“带病作业”继续卖淫,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4月10日,衢江区人民法院以传播性病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4月23日,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赚钱做起卖淫行当

      1978年出生的女子张某,系有夫之妇,家里还有4个孩子,老家在贵州省的边远农村。张某跟着当地的其他小姐妹一起外出打工。一次,有个小姐妹同她说,到江浙一带去“敲背吧”(指卖淫),这样既省力又好赚钱。张某最终没有拒绝,做起了卖淫的行当。

      2017年5月17日,张某因卖淫被警方行政拘留十日,之后她返回了贵州老家。过了一段时间,她又重操旧业。2018年4月11日,张某在衢卖淫时,又被警方抓获,受到了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同时对张某进行了体检,发现张某血清HIV抗体呈阳性,确诊为艾滋病患者。张某回老家开始服药治疗,其丈夫也按规定做了检测,幸好未患艾滋病。

      服药仍“带病作业”

      张某表示由于家庭负担重,需要赚钱过日子,仍然选择了卖淫的行当,且“带病作业”,把治疗艾滋的药带出来,边吃药边卖淫,吃完大约2个月再回老家拿药。

      2018年7月,她来到衢江区沈家,租了一个比较偏僻的出租房,晚上出来揽生意。11月19日晚10时许,张某身穿土黄色衣服在一家超市附近守候,不久,看见一骑电瓶车的男子过来,便主动搭讪要不要“敲背”,该男子把车停好,上去询问张某“交易”价格,之后跟随张某来到出租房。

      男子和张某刚出出租房,便被警察逮个正着。经查,男子姓徐,42岁,已离婚多年,家里还有一个未成年的孩子,当时他从朋友家出来回工厂宿舍,路过此处,经不住张某的诱惑而招嫖。案发后,徐某因嫖娼被公安机关处以罚款500元的治安处罚,张某因涉嫌传播性病罪被移送起诉。

      2019年3月14日,衢江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张某犯传播性病罪,向衢江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于4月10日对此案进行了不公开开庭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仍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的规定,构成传播性病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张某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而卖淫,应从重处罚。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表示悔罪,可从轻处罚。根据张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开头的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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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7月25日公布施行的《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第一款: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而卖淫、嫖娼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的规定,以传播性病罪定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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