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爱尔眼科: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发布日期:2019-06-13 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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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爱尔眼科: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爱尔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

    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爱尔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
    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公司原激励对象周洁、虞晓燕、张晓旭、朱厚梅、赵伟然等55人因离职已不
    符合激励条件,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等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


    2、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项议案时,7名董事中的3名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公司章程》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中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回购注销上述已离职激励对象获授的582,965股限制性股
    票。




    二、《关于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期和预留授予
    限制性股票第二期可解锁的议案》

    1、公司的经营业绩、激励对象及其个人绩效考核等实际情况均符合公司《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对解锁条件的要求,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
    安排、解锁等事项未违反《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期和预留授予限制性
    股票第二期解锁条件已经达成,且不存在不能解除限售股份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
    情况。


    2、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项议案时,7名董事中的3名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公司章程》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中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办理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第三期和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锁事宜。




    三、《关于收购普洱爱尔部分股权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的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权转让交易对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收购普洱爱尔部分股权事项。








    独立董事:王建平、张志宏、郑远民

    2019年6月11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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