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阳法院判决首例传播性病罪案

发布日期:2019-09-16 来源:未知 浏览量:
  • 云阳法院判决首例传播性病罪案


    云阳籍男子陈某某,明知自己已感染艾滋病病毒仍实施嫖娼行为,最终受到法律的惩处。

    2019年9月9日上午,云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一审对我县首例HIV—1抗体阳性(艾滋病)患者传播性病罪一案进行了不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以传播性病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云阳法院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3月经重庆市万州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确定为HIV—1抗体阳性(即已感染1型艾滋病病毒),自2019年4月8日起在云阳县人民医院接受艾滋病抗病毒治疗,至今未愈。2019年5月15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陈某某明知自己感染了艾滋病病毒,仍在重庆市云阳县一出租屋内,以30元的价格与卖淫女王某某发生了一次无保护的性关系,被民警当场抓获,被告人陈某某主动交代了自己明知已感染艾滋病病毒嫖娼的事实。

    事发后,与其交易的王某某于2019年5月、8月,先后两次到重庆市公共卫生医疗救治中心检查,结论均为未感染艾滋病病毒。

    云阳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陈某某明知自己已感染艾滋病病毒而进行嫖娼,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性病罪,依法应受刑罚处罚。鉴于陈某某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当庭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当庭表示服从判决。

    法官提醒

    01

    艾滋病无症状、潜伏期长、隐蔽性强,无法完全治愈、病死率高,目前全世界尚无有效预防艾滋病的疫苗。

    02

    作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有责任和义务规范自己的行为,防止感染他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传播艾滋病。卖淫、嫖娼本已违法,如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仍卖淫嫖娼的;或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而卖淫、嫖娼的,均构成传播性病罪,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规定: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而卖淫、嫖娼的,以传播性病罪定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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