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9日,济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行政处罚公示信息:济南瑞峰耳鼻喉科医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珂)未依照规定对李某、郭某开展生物安全培训、考核,允许其上岗,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给予警告处罚。
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实验室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其中第(五)项为:“未依照规定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或者工作人员考核不合格允许其上岗,或者批准未采取防护措施的人员进入实验室的”。
[责任编辑:杨凡、杨本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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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济南瑞峰耳鼻喉科医院工作人员未培训就上岗
发布日期:2019-06-02 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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